“制定”“制订”之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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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一篇 2008-08-07 10:21:52
在编辑、校对实践中,经常会遇到“制定”与“制订”的鉴别、使用难题,究竟是选“制定”?还是“制订”?
专家讲课时,所列举的实例都是比较典型的、区别明显的。即使如此,不同的专家也有不同的、甚至相反的解答。有的时候,同一个专家在不同的报告会上就有不同的解释,而且列出了若干个区别方法。但是,对照这些解答和方法,往往一遇到实际情况,就又吃不准到底该用“制定”,还是用“制订”。
《现代汉语词典》第5版给出的解答——
【制订】(动)创制拟定: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。
【制定】(动)定出(法律、规程、政策等):制定宪法,制定学会章程。
综合工具书的解答、专家的讲解及实际工作的体会,可以把这个貌似简单的复杂问题进行简单处理——
大政方针:制定。
具体条文:制订。
制定,常常是定出具有强制性和决策性的法令、法规、政策。如制定《著作权法》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等,制定的对象具有强制性。
制订,常常是创制和拟定出具有制约性和商议性的条约、计划、措施、方案,如《汉语拼音方案》由国家语言文字改革委员会汉语拼音方案委员会研究制订。
当然,“制定计划”和“制订法律”也都不算错,上述概括,指的是多数情况下。
一般来说,通过词语含义不同来判断取舍比较科学。随着“定”与“订”的分化,可以采用“制定=制订+确定”的等式来判断,并且由此形成了“制定”的用例多于“制订”的趋势。同时,还要注意,“制定”凸显的是权威性,而“制订”凸显的是创造性,两者的侧重点不同,满足的又是不同的表达需求,因此,“制定”又不可能完全取代“制订”。
由此延伸出来的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,“定单”与“订单”,在实际应用中,特别是在法律文书中要严格区分。
我国的《民法通则》和《担保法》都规定“定金”是担保的方式之一,而且明确了“定金罚则”:“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”
而“订金”的法律含义并不明确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:“当事人交付留置金、担保金、保证金、订约金、押金或者订金等,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,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可见,“订金”的含义需当事人约定,未经约定,“订金”没有担保债权的作用,仅相当于预付款,不能适用“定金罚则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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