谁的“赃物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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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一篇 2008-07-10 21:17:44
《退赃会上大部分赃物无人认领》,乍一看到标题,一楞:“退赃会”?还有这样的“会”!“大部分赃物无人认领”,是啊,“赃物”谁敢“认领”?
这是2008年7月1日《大河报》10A版“河南政法”版一则消息的题目,其副题是:漯河一派出所呼吁失主携带证件来认领,并提醒群众遇到“两抢一盗”后及时报案。
恍然大悟,原来这是当地公安机关举行的向群众发放被盗物品大会。而在会上退还的则是居民被盗的自行车、电动车、电视机等。
无独有偶,同是该报,在7月4日C01版的“今日焦点”栏目提示又是类似题目:《赃物发放 等失主认领》,提示内容显示,明日上午10时在郑东新区CBD如意湖文化广场举办赃物发放活动……C02版正文也以《明日,警方集中发还赃物》为题,报道这次发放被盗物品的活动。
7月7日,还是该报,A08版的图片新闻,以《关键词:退赃 地点:安阳市》为题,报道安阳向失主发放被盗物品活动。
而同日该报C01“绿城新闻”版头条,更是以《案值五千万元赃物集中发还》的通栏标题报道郑州市警方向群众发放被盗物品活动。
《现代汉语词典》第5版对“赃物”的解释是:名词,通过贪污、受贿或抢劫、盗窃等非法手段得来的物品。
按照现代汉语使用规范,认为,对失主被盗窃的物品的发还活动,应该使用发还“被盗物品”为宜。因为“赃物”一词,是针对盗窃者、抢劫者或受贿者、贪污者而言,具贬义性质,用在失主身上,不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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